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描述: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A股票,然后进行股票转让,是不是在二级市场上把A公司的股票卖掉,这时候合伙企业的转让所得是不是已经被证券公司代扣代缴了20%的财产转让的税款了呢?
【答】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差价所得,证券公司目前并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单位,因此对于提问中提到的所得税问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也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二者税务规定以及处理是不一样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一、合伙人是法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合伙人是法人单位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由此判断,法人合伙人应该在每年年末合伙企业做出合伙利润分配的时候计入法人合伙人的收入总额,由该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这项所得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根据北京税务答疑解释,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规定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并不包括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此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转让股票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从合伙企业分得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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